期刊介绍
期刊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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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1保护知识产权,关乎国家、民族的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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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关乎国家、民族的创新精神
阎晶明、刘珂、郑晓龙、巩富文、蒋胜男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聚焦知识产权话题——
保护知识产权,关乎国家、民族的创新精神
2020年年底,近300名知名影视从业者和作家联名呼吁抵制影视剧本抄袭剽窃,此事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也让影视从业者愈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他们纷纷针对此话题积极建言献策,并提交了议案与提案。
不得以商业宣传为借口行违法之道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网络作协副主席、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提交了题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严格落实编剧署名权及名次权的建议》的议案。议案中指出,现在有很多电影电视作品在宣传时,总是有意在海报和介绍页面将编剧的名字缩小,甚至于直接削除编剧的署名,只着重介绍导演和演员,使得观众往往不知道编剧是谁。蒋胜男认为,这种刻意抹除编剧存在的行为,不但不尊重原创,而且违反著作权法。“我国的著作权法一贯地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之前,这是由剧本版权和创作规律所决定的。编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是一部电影的首创人员,法律给予署名权排序的定位是无可争议的。”
蒋胜男表示,一切影视作品应该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名次,电影电视剧在海报及各种媒介中,在宣传导演、演员的同时,必须依法表明原创者及编剧的署名,凡不署名编剧视作将作品与作者割裂的侵权违法行为。针对一些国内重要视频网站上的电影首页介绍中只见导演而不见编剧的现象,蒋胜男希望网站经营者严格执行即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不得以商业宣传为借口,行违法之道,有意删除埋没编剧的署名,而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封面广告等宣传载体,也应依法尊重和遵循已有影片编剧的署名权,不得有意抹掉、篡改编剧署名权和名次权。
“署名权是原创编剧的基本权利,也是人身权。各级行政审查部门,不仅要在备案立项时审查编剧的剧本立项授权书、公示剧本版权作者姓名,在下达拍摄许可时,也要标明剧本著作权人的署名,在审查影片时也应该严格依法审查编剧署名权。而对剧本没有贡献度或无可认定贡献度的人,不能够由相关利益方任意任名,从而对编剧署名权任意侵犯。”蒋胜男如是说。
保护知识产权要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
全国政协委员、导演郑晓龙提交的提案也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他认为,文化领域的剽窃、抄袭,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影视业界应侧重从细节入手,保护原创者权益。“一些平台在播放影视作品时会‘掐头去尾',为了增加广告时间而把片头、片尾剪短甚至直接删掉,造成介绍主创人员的字幕一闪而过甚至直接消失,这无疑是不尊重创作者署名权的表现。”郑晓龙坦言,保护知识产权要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而不应该只是笼统地说“重视知识产权”。“其中,首先就是要尊重创作者的署名权。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够进一步培养公众的创新意识。”
郑晓龙还发现,一些影视作品中的某些场景或段落,会直接照搬自其他作品,剧情结构、场面调度等都相似度极高。“这类剽窃、抄袭行为一旦形成坏风气,就有可能让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失去创新的精神。”郑晓龙认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此类问题的处罚力度。“影视作品中的剽窃、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就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幅度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在题为《关于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的提案中,针对编剧被制作方拖欠稿酬并盗用剧本、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等现象,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并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扎紧知识产权保护的“篱笆墙”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常委刘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创新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提交了提案。她认为,近年来我国在非遗创新方面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但非遗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不强,“拿来主义”现象较为盛行;对公知公用素材缺少整理汇编,有效利用率较低;《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竞合,导致对实用工艺品保护较为薄弱。这些问题成为制约非遗传承创新的突出瓶颈。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博览》 网址: http://www.zgmzblzz.cn/zonghexinwen/2021/0311/853.html